協會章程
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古車認證流通協會章程
中華民國     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     號函核准備案
第一章 總  則
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中古車認證流通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,英譯名為【Chines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Pre-Owned Cars (CACPO)】)。
條:本會為非營利團體,以透過虛擬與實體的中古車溝通平台,促進消費者、中古車與產官學研代表的共創共生交流與服務,推動中古車鑑定鑑價之標準流程,提升國內中古車流通科技創新研究發展環境,建構二手車交易之標準化、資訊化、透明化及公平化為宗旨。
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構所在地,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設於國內適當地點,及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地域性委員會。
第二章 任  務
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消費者、中古車與產官學研代表的共創共生交流與服務,推動中古車鑑定鑑價之標準流程,建構二手車交易之標準化、資訊化、透明化及公平化,提升國內中古車流通科技創新研究發展環境。
二、協助消費者二手車糾紛申請、鑑定鑑價申訴管道。
三、宣導認證二手車新知。
接受公私機構委託,辦理研究、培訓中古車專業技術之各項制度規章及人才培育訓練工作。
五、定期舉辦二手車鑑定鑑價、教學及研究成果研討會。
六、培養優良二手車鑑定鑑價師、統一車況查定標準制度。
七、推廣中古車仲介買賣公平公開、透明化交易制度。
宣導二手車買賣公平公開、每台車需付車況查定書,以建立汽車商業交易之優良規範。
、確保維護各級會員享有法定暨本會章程所定之應有權益。
十、其他中古車相關事宜業務之辦理。

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三章 會  員
條: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、正式會員、團體會員、榮譽會員及永久會員。
 一、一般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一般會員會費後,為一般個人會員。
 二、正式會員
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正式會員會費後,為正式個人會員。
  三、團體會員:認同本會旨機關團體。
  四、榮譽會員:凡對汽車或中古車學術、實務事業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,由本會理監事十人以上署名推薦,並詳列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,經理事長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,送請全體理監事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,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之同意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  五、永久會員:具備正式會員資格且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者。
  六、榮譽理事長及顧問:理事長卸任後,或對本會有貢獻者,得由理監事會議提報送大會通過後敦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或顧問。
條: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會員(會員代表):
 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者,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 二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 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 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會員(會員代表)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自動喪失其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。
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但初級會員、無被動選舉權、榮譽會員僅有發言權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 第四章 組  織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。
第十六條:
一、本會置理事人、監事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二、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,候補監事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三、通信選舉辦法,由理、監事會訂定,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之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
四、為使會務順利傳承推動,前屆理(監)事得為下屆理(監)事當然候選人,並應保留至少三分之一當選員額至下屆理監事會,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,以抽籤定之。
五、本會置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,由理監事會同意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敦聘之;並得參加理監事會議以上之會議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員會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
一、常務理事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二、在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選舉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。
三、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,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者。
第廿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得置副秘書長三人、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擔任本會有給職專任工作人員。
第廿六條:本會得設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;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,由理事長提名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或經由會員票選決定。
第廿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廿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: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:
   ()個人會員
會員等級
入會費
常年會費
會員權益
選舉權
大會表決權
被選舉權
一般會員
300
600
正式會員
500
1,000
永久會員
10,000
註:永久會員需具備正式會員資格且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者。
   ()團體會員
會員等級
入會費
常年會費
會 員 權 益
社會團體
1,000
5,000
2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
公司團體
1,000
5,000
2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
學校團體
1,000
4,000
2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
二、事業費
三、會員捐款
四、委託收益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
六、其他收入
第卅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四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卅五條:本會於解散後,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 則
第卅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七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卅八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九條:本會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及分支機構
一、學術論文委員會。
二、編輯出版委員會。
三、技術服務委員會。
四、教育訓練委員會。
五、總務會計委員會。
六、會務活動委員會。
七、中古車鑑定鑑價委員會。
八、就業輔導委員會。

九、兩岸及海外交流委員會。